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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5 16: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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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05
再审申请书(商场租赁装修损失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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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______法院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______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______法院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号民事判决;
2.依法裁定再审本案,并由______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3.依法判令按照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计算损失(即扣减已使用租赁物期间的摊销折旧);
4. 依法判令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事实。
2016年___月___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场场地出租承租表》(以下简称《出租承租表》),《出租承租表》约定,被申请人所租赁展位位于______楼,经营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__平方米,展位号为______,租金单价______元/月/平方米,管理费单价______元/月/平方米,付款方式为月付,经营品牌为______,合同起止时间为自商场开业时间其五年,此外合同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
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租赁期限变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___月___日,单价变更为______元/月/平方米。
2017年10月起,被申请人就在其所租赁场地内进行经营活动。
2018年8月6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起诉至______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并主张装修费用______元等,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019年5月27日,______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准许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于装修费用部分,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判决被申请人承担20%的责任,申请人承担80%的责任,即应当赔偿给被申请人装修损失______元。一审判决后申请人上诉,被______中级人民法院以______号判决驳回。
由此可见,被申请人自2017年12月1日合同起租日——2019年5月27日一审法院______号民事判决作出日,一直在占有使用约定的租赁场所。
占有使用期间被申请人从未缴纳过租金及管理费,已构成构成根本违约。

二、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未对被申请人已使用租赁场所期限进行审查,未考虑装修折旧问题,未考虑摊销问题,将本应在整个租赁期内摊销的全部装修工程造价直接确认为被申请人的装修损失。
如前所述,被申请人自2017年12月1日合同起租日——2019年5月27日,一直在占有使用约定的租赁场所,并且自2017年10月起,被申请人就在其所租赁场地内进行进行教学活动,收取相关费用并开具相应的票据。
一审未对被申请人已使用租赁场所期限进行审查,未考虑装修折旧问题,未考虑摊销问题,而是直接将全部装修工程造价费用确认为被申请人的装修损失,二审判决对此亦未予回应,维持了一审判决。
申请人认为,即便有所谓的装修损失,也应当通过装修工程造价扣减合同履行期间消耗的装饰装修价值确定,也即按照装修残值来计算相应损失,而不能直接将全部装修工程造价确认为被申请人的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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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1.装修损失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来确认,按剩余租赁期残值来计算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无论是何种原因解除合同,即便可以支持装修损失,人民法院也只能支持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而不应直接将本应在整个租赁期内摊销的全部装修工程造价,直接确认为被申请人的装修损失。
而事实上,被申请人自2017年12月1日——2019年5月27日一直在占有使用约定的租赁场所,截至目前为止,被申请人从未缴纳过租金及管理费,已构成构成根本违约。
2.在确认责任分配上,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考虑被申请人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的问题。
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有违约行为。既然认定申请人违约,那就应该考虑被申请人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的问题。
根据被申请人的庭审自述,可知其在2017年年初就已经意识到消防验收可能会不通过,但其并未停止装修,并于2017年7、8月装修完毕,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一审判决申请人承担80%的责任明显不公平。
根据《合同法》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0条规定“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中原判决正是忽略了被申请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确认民事责任分配上违背了《合同法》119条的规定,因此原判决属于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情形。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一审、二审判决也确认:被申请人作为经营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亦在签订《出租承租表》前曾至现场查看,消防验收合格证由其自行办理,认定被申请人更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综上,申请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裁定再审,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______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为此特提出此申请,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有限公司
2020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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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Tags:违约租赁装修损失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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