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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1 08: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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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20
二审答辩状(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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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被告):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答辩事项: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正确。
第一,答辩人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答辩人并未承诺被答辩人租期最少为3年,被答辩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依照签订的《商户准入审核程序表》(以下简称“承租表”)履行,该《承租表》系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正式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中具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认定合同成立,本案《租赁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租赁展位的展位号、位置以及面积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为双方签订的正式成立并生效的租赁合同,故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不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的情况,反而是答辩人发送给被答辩人落款日期为11月8日的《告知函》表明被答辩人可选择续租或不续租,但被答辩人并未续签合同。《承租表》中约定租赁期间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第二,答辩人并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被答辩人所述的答辩人故意隐瞒马上总体退场的情况并不属实,商场至今仍在营业中,再者,双方签订的《承租表》约定的租赁期间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均已履行完毕,《承租表》到期后自动终止,是否马上总体退场亦与租赁期限无关。
第三,答辩人并未将展位内的物品当做遗弃物处理,实际情况是被答辩人自认租赁的展位尚未腾空,一直实际占有租赁展位,其应当支付2019年11月13日之后的占有使用费。
此致
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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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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