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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1 08: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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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34
一审代理意见(确认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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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接受被告的委托,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质证,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在判决时予以采纳:
一、本案涉及债务系被告前夫个人债务,与被告无关,被告对前夫经营情况不知情,未签字,案涉债务也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原告更并未列举充分证据来证明。
被告从未参与过前夫在外的经营行为,双方没有任何共同经营行为。原告与前夫之间的买卖合同往来,被告不知情且也没有享受到前夫因与原告之间的经营行为带来的任何收益或者利益,也没有在原告与前夫债权债务相关材料上签字。而且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也并非依靠前夫在外的经营收益来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同时,原告也并未列举证据来证明该债务有被告认可和知情,更未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的共同生活,而且该债务是前夫拖欠的货款,而并不是向原告借款,更不可能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
二、结婚自愿,离婚自由,被告与前夫离婚是自身婚姻关系、财产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解除和处分,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反而被告在离婚中更是受害者,前夫并未履行协议内容。
被告前夫常年在外独自经营,被告对前夫的对外经营状况和债务一无所知,夫妻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手续,当时并未有生效判决。
就孩子抚养问题,因为被告独自带孩子,付出多,前夫常年在外无暇顾及,且前夫允诺其收入较高,自愿为孩子多做出补偿,但被告与前夫离婚至今,前夫没有向被告支付过任何孩子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支付期限,经询系签署时打印笔误。
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几个财产,被告也没有全部收到。在被告离婚时没有收到资产的情况下,更不会存在任何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三、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撑,应当予以驳回。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无约定;且原告从未列举任何一条先行法律来予以支持其观点。因此,原告诉请连带责任无法可依,不应予以支持。
抛开本案涉及的合同法律关系以及被告并未因此取得任何收益的事实来看;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在前夫已经承担支付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那么原告就应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连带责任的事实和基础,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而并非是一厢情愿的简单推测,离婚与债务承担之间没有任何直接关联,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以驳回。
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原告与前夫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自始至终也不知晓,也从未对其双方之间的合同债权债务问题表示过任何加入的意见。
同时原告已就该合同事宜提起过诉讼,就该合同纠纷已经具有生效判决,原告再次就该合同事宜提起诉讼,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综上,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离婚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且被告也是其中的受害者,同时原告诉请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同时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被告被告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23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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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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