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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0 11: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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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68
新《公司法》解读008:最高院裁定,解决两地法院涉公司住所地管辖“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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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司住所地的规定。
【新旧对比】本条内容无变化(原为第十条)。
【条文解释】
公司是法人,应当有住所。我国对公司住所的确定采用管理中心主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一般来说,公司登记的住所即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住所依法登记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改变,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从法律上确定公司住所地,有多重意义:
1.可作为判断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和经营的依据。
2.确定诉讼管辖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3.确定债务履行地。
4.涉外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中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此外,公司住所不同于公司的经营场所,公司住所只有一个,而营业场所可以有多个。
【案例解析】
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100号
案情:2022年11月17日,原告钟某在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诉称,2022年2月,其与闻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各出资6万元创办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中,闻某6万元出资暂由其垫付。后闻某逾期未付,现起诉要求归还垫付投资款及利息。
移送:立案后,岳西县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与公司设立有关的股东出资纠纷,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经走访了解,闻某经常居住地亦位于临安区。2022年11月18日,岳西县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层报:临安区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认为,原告钟某要求被告闻某归还垫付的投资款,属于因投资协议约定未履行引发的具有给付之诉性质的诉讼,不适用公司诉讼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闻某户籍地位于岳西县,且并无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临安区,故岳西县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裁定移送临安区法院处理不当。与安徽省高院协商未果后,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最高法裁定:案件系其他合同纠纷。争议系履行垫资协议引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与公司设立有关的股东出资纠纷,不适用公司诉讼管辖的规定,应当依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闻某不在该村居住,不能用以证明闻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临安区。在现有证据材料不能用以证明闻信任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为防止诉讼拖延,可以将户籍地认定为闻信任的住所地。闻某户籍地在岳西县,故岳西县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遂裁定撤销岳西县法院裁定,案件由岳西县法院审理。
律师看法:一般来说,股东出资纠纷指的是公司股东因违反出资义务而引发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等纠纷,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本案系因股东协议而引发的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应依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不能适用公司诉讼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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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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