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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30 11: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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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88
新《公司法》解读019020:“怪兽”公司,如何平衡逐利本性与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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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条文主旨】第19条、20条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
【新旧变化】
1994年《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006年《公司法》修订时增加"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内容,删除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符合商业组织的本质特征。
第20条为本次修订新增法条。
【条文解释】
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公司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规定,公司的基本义务是有: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3.诚实守信;
4.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5.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本次新增第20条对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进行了细化和列举,包括维护职工、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等。
【延伸阅读】

“怪兽”公司,如何平衡逐利本性与社会责任?
公司是营利法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其设立公司的主要目的。
《民法典》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在全球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很多公司已不仅是简单的经济组织,而是重要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很多公司甚至富可敌国,应担负起与其社会地位相适应的社会责任。
但资本的逐利本性,使得不少公司在发展时难免会露出贪婪的獠牙,成为一头“怪兽”,表现为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择手段,无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马克思早就尖锐指出: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发达国家学界开始倡导公司承担起社会责任,认为公司不仅对股东负有义务,对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担负起法定义务和伦理义务。
具体办法就是立法规范,针对新出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并在各方利益博弈中逐渐建立起相关法律制度,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而从公司本身来看,遵纪守法,实现各方共赢,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自己的利益也才能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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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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