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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1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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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401
民事上诉状(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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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______,女,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男,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请求事项: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在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两段录音是与被上诉人本人的电话录音,手机号是其本人的手机号码,录音内容真实,一审法院否认该录音内容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两段与被上诉人的电话录音,通话中被上诉人承诺还钱,对本案的借款进行了追认,该录音证据真实有效,一审法院以无法核实通话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为由,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事后追认债务或者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这两种情况,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把债务,而非同时满足这两种情况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认为只要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之后追认或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这两种情况的任意一种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通过电话录音,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已经对借款进行了事后追认,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本案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给被上诉人配偶的借款有三笔是在不同的日期转给他,每笔款项金额较小,另外还有一笔是用于给他买衣服消费,因此可以推断借款用于日常生活所需,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在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故意缺席,有故意躲避债务之嫌,同时代表其也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无论本案借款是属于事后追认的债务还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此致
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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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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