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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4 13: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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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622
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父竟来找我要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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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客户咨询

我母亲和继父离婚很多年了,最近法院通知我说继父起诉了我,要求我支付生活费?我母亲都跟他离婚这么多年了,他竟然找我要生活费,这合法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继父对你进行了抚养教育,你和继父之间就相当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自然也应当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后来你母亲和继父离婚了,你也不再和继父一起共同生活的,在没有收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你们之间的关系就不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了。

这就是2025年2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第19条的规定。那么,现在继父起诉至法院要求你支付生活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看以下几点

1、继父母主张生活费请求时,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一般来说,“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从事体力或者脑力劳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缺乏生活来源”则主要是指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如果继父母有退休金则不符合要求继子女支付生活的条件。

2、被主张支付抚养费的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

3、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教育的事实。关于能否形成抚养教育事实,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第18条,可以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实际进行生活照料的情况”、“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情况”、“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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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判定生活费是否给与以及给与的数额抚养教育情况即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付出程度、双方相互依赖程度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虽有抚养教育事实,但精神关怀不足,未能照顾到继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酌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金额。对于“成年继子女的负担能力”,可以从继子女的实际收入、支付能力以及家庭状况等多方面予以考虑。

5、除外条款,即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存在虐待、遗弃的事实,如存在虐待、遗弃事实,则人民法院对生活费给付请求权应不予支持。不过一般来说虐待、遗弃事实需要继子女进行举证证明。“虐待”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持续性、经常性的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遗弃”则是家庭成员中负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所以要综合以上几点综合情况才能判定是否应当支付生活费以及支付生活费的数额。不过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重组家庭数量增加,继亲子关系成为普遍现象,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作为现代社会中常见的家庭结构之一,其现状和争议点越来越复杂。《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也逐渐针对这一日益突出的焦点进行细化规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18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19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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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赵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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