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不问过错?》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www.wenshu99.cn/article-631.html
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大众观念的变化,大家对离婚问题的态度越来越宽容,离婚也逐渐失去其制裁、惩罚相对方的作用,而被看成是对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破裂的一个确认,是摆脱陷于困境婚姻的一种手段和方式,随之各国立法也逐步由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转变。
一、“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法律准予离婚的原则
1980年《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加了两款,第三款列举了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款又规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延续了前述《婚姻法》的规定,同时新增了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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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款规定,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的情形,认定为感情破裂的一种具体情况,从而将“感情破裂”这一抽象标准变得更具可操作性,近几年判决离婚的案件,绝大部分援引的就是这一款。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并非婚姻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而是一种推定,由裁判者根据夫妻生活的客观表现来推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二、离婚自由,判决离婚不问过错
有人说,我没有过错,而是对方有过错,我不同意离婚,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决离婚?
目前普遍得到认可的一个原则是,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过错就剥夺法律赋予其的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第1079条所列举的过错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仅仅是将离婚标准具体化,方便实务中裁判人员进行判断,但并不能得出我国采用过错主义离婚理由,进而得出有过错方不能提出离婚的结论。
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应考虑一方是否有过错。无论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还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只要符合离婚法定情形,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3条规定非常明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当然,如果一方确有过错,其过错责任主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要向无过错方倾斜,即协商不成后,“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除此之外,如过错方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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