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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7 11: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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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38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该文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s://www.wenshu99.cn/article-138.html

 

A诉B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A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由保险公司指定体检机构的多份体检报告,均显示A有甲状腺结节,有多份证据显示保险公司至迟于___年___月即已获知A有甲状腺结节,但保险公司为了达到承保收取保费的目的,刻意隐瞒这些体检报告,并采取撤销保单、降低保额、降低体检标准等手段为A承保。
1.C医院提供的体检报告及A律师调查令回执证明,A有甲状腺结节,体检报告由保险公司统一领取,体检费用由保险公司缴纳。一审法官赴C医院依法调查的信息也显示,A有甲状腺结节,体检报告由保险公司统一领取。
2.D医院提供的体检报告和A律师调查令回执均证明,A有甲状腺结节,报告由保险公司统一领取,体检费用由保险公司缴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险公司律师调查令回执显示爱康国说报告领取方式“自取”,这里的“自取”与A律师调查令回执描述“报告由保险公司统一领取”相互印证,说明体检报告的自取人是保险公司。
3.___年___月___日A应保险公司要求在E健康体检,保险公司调取该次体检的报告首页特别说明:“保险有限公司司核保2017”。
二、无论A是否隐瞒病情,只要保险公司在知道A有甲状腺结节后仍然承保收取保费,那么根据保险法第16条、司法解释二第7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第16条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收到了包括含A有甲状腺结节的全部体检报告,早已获知A有甲状腺结节,但为了收取保费,反复为A撤单,并采用降低保额、降低体检标准等手段,花样百出为A承保。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对证据选择性取舍运用,拒绝A的鉴定请求,存在重大程序问题,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A代理人: 
                           2020年10月23日
附:C医院、D调查令回执,《___保单(撤销)与___保单(承保)之对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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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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