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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8 1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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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0
协议离婚房子给女方,男方私自销售怎么办?

该文章《协议离婚房子给女方,男方私自销售怎么办?》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s://www.wenshu99.cn/article-160.html

基本案情:
  王丽(化名)与马强(化名)原本是夫妻,婚内育有两子。因马强婚内出轨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6月12日在某市某区民政局以协议方式办理离婚事宜,并经民政局登记备案离婚协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市某区的房屋归王丽所有,贷款及房屋与马强无关,两个孩子抚养权归王丽所有并且每月马强支付王丽5000元抚养费。离婚后王丽多次要求马强将这套房子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至王丽名下,马强均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无奈之下,王丽只能一纸诉状将马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马强将这个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马强已经将这套房屋私自销售给案外第三人,于是王丽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马强将销售这套房子的款项扣除贷款40万元之后剩余的88万元支付给自己。
法律分析:
1、王丽要求马强将售房款支付给自己的要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王丽和马强在离婚协议书里明确约定房屋归王丽所有,虽然现在这个房子已经被销售给第三人,但是售房款属于这个房子价值的转化,王丽当然可以请求马强将售房款支付给自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后认定王丽和马强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协议约定的涉案房屋归王丽所有,现涉案房屋已出售,故王丽主张马强返还扣除偿还银行贷款后的卖房款,本院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马强返还王丽售房款88万元。
2、如果马强已经将售房款挥霍,没有支付能力,王丽能否主张马强的售房行为无效,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在马强已经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王丽主张返还售房款,那么有可能最后只是得到一份判决,即便申请强制执行,最后也无法实际得到钱款。那么王丽能否不要求返还购房款,而选择追回自己的房屋呢?这需要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善意取得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指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占有的公信力,鼓励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本案中,王丽和马强已经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房屋归王丽所有,马强私自销售房屋,应当属于无权处分,王丽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有权将该房屋追回,但是如果案外第三人已经通过善意取得方式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王丽则不能追回该房屋,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马强主张损害赔偿。那么此处应当如何判断案外第三人是否是善意取得呢?根据该条规定,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即:购房人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的,房屋已经过户到购房人名下。如果马强本身就是为了转移财产,故意找到自己的亲戚以不合理的价格将房屋过户,那么这种情况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王丽有权追回该房屋。如果马强是通过正常交易流程买卖房屋,购房人不清楚该房屋的实际情况,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并实际过户,那么就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王丽要求返还房屋的诉求可能就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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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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