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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0 10: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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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71
二审民事答辩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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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被告四):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事项: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在此次作业人员和设备等均不由答辩人负责提供,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答辩人将商场玻璃门斗清洗工作发包给天津______有限公司,答辩人不知______公司与AA、原告是何关系,答辩人仅仅与______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并且答辩人与______公司签订了《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______公司保障施工中的各种安全问题,答辩人不负责提供任何工作人员及设施,并且约定若发生事故,由______公司承担责任。
二、本案的案由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规定应当由形成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答辩人作为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的企业,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项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可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AA之间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他们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答辩人作为企业与AA不存在任何关系,与原告亦不存在任何关系,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
三、此次事故中,答辩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______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劳动服务,室内装修设计施工,答辩人有理由相信其作为专业的公司,能够提供清洁工作的安全设施,具备安全工作条件,答辩人将清洁工作交由______公司承包不存在过错,并且答辩人未允许______公司将工作进行分包,对部分作业分包给DD公司并不知情。
四、此次事故中,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现场的工作环境及设施,其在下梯子时在知晓梯子高度的情况下,认为自己可以安全的踩下来,并未让其他人帮忙扶梯子,自身存在过错。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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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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