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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5 19: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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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11
代理词(房屋拆迁共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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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接受被告1、被告2、被告3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中被告的代理人参与诉讼,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质证,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在判决时予以采纳:
一、案涉两套还迁房屋系被告1原先拥有的房屋拆迁所得来,被告1并支付了面积补差的对价,案涉两套还迁房的原始所有人均系被告1。
1、不论在还迁过程中,还是还迁后,所有的还迁材料均系被告1签署,面积补差所缴纳的购房款也系被告1以自有资金支付,所有材料中不动产所有人填写的均系被告1。因此被告1才系该案涉两套房屋的原始所有权人。
2、虽然,依据区相关拆迁政策,拆迁之前户内人均面积小于30平米的可以按照每人30平米进行还迁,但该政策仅系针对家庭户对户籍人员改善居住面积的福利政策,不具有任何财产属性。而且该政策的使用并非是无偿获得的,而是再抛除有效拆迁面积后,多出的面积按照每平米1000-3800元的标准向拆迁部门进行支付超出有效拆迁面积的购房对价款,也进一步说明人均30平米还迁政策仅系原被拆迁房屋或者所有权人获取比被拆迁房屋更大面积的条件之一,其本身并不能直接获取财产利益,只有支付成本价后,才可获得多出面积的所有权。因此被告1作为原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其系案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
3、作为被拆迁户,经在拆迁办经三方核实,拆迁办人员也明确表示30平米每人的份额仅是一个虚数,必须要有可被拆迁的房屋作为前提才能分得,而且这个多出的平米也并非免费得来,也需要额外花钱购买。
二、被告1的合法有效安置面积为114.68平米。
1、被告被认定有效安置面积依据系原告被拆迁的两套房屋,一套为44.92平米,另一套为69.76平米。该两套房屋均系被告真实存在房屋,拆迁之前均具有有效的盖房手续,并不存在任何违法建筑情形,因此有效安置面积无误。
2、拆迁后两套案涉房屋总面积为165.27平米,超出有效安置面积为50.59平米,依据拆迁政策即使使用了每人份额面积的部分,平均到原户内五人仅使用了10.1平米多一些。因此不论利用政策份额获取多选房屋面积的条件是否具有财产性权益,原告最多也仅有10.1平米的份额(但该政策优惠并不属于财产性权益)。
三、原告1曾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但其与被告2离婚时,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了处分,因此原告不具有对案涉房产任何的所有权。
即使认定原告1在拆迁时获取了10.1平米的财产份额,但是在办理房本时,被告1将______房屋登记到被告2名下,系被告1对双方(被告2和原告1)的赠与。在被告2和原告1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将______房屋出售,此时______房屋所有权双方已经处分而灭失,此后双方又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______房屋销售款购买了______的房屋,被告2和原告1系______的共有人,但在双方离婚时,原告1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原告1已不具备任何分割案涉拆迁房屋的事实条件。原告2也因原告1的处分而导致房屋份额的灭失。
四、案涉______房屋已经销售,户内人员已经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作为原告2的监护人,原告1也将原告2的份额予以处分,已不具备分配的基础,原告也无权进行分配。
1、若认定份额有效,在还迁过来的逸园这套房屋登记在被告2名下后,就表明被告1户内五人已经完成了还迁房屋份额的分配。被告2、原告2和原告1作为一户分得______7平米的房子,被告1与被告3分得______平米的房子。______房屋面积已远超出被告2、原告2和原告1获取的10.1平米的财产份额;即使按照每人30平米来看,三人合计才90平米,而且三人还在户内多分得了15.17平米;被告1和被告3仅获得额外补助每户8平米面积中的0.1平米;被告1户内五人已经完成了对还迁房屋面积的分配,且被告2、原告2和原告1作为一家还多分得了一些面积。因此也无需再重新进行二次分配。
2、同时作为原告2的监护人,原告2的份额由被告2和原告1所代持。然后______房屋在被告2和原告1的处置下已对外出售,出售款已由被告2和原告1进行了再次处分,三人都已经丧失了______房屋的所有权,此后二人又对出后款进行了使用,因此对______的房屋以及对应销售价款均已经不存在分配基础,原告也无权就房屋和对应出售价款进行分配。
3、因还迁两套房屋五人已分配完毕,______60.1平米的房子登记在被告1名下,与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若原告2认为其被代持的份额遭受侵害,其应向代持人进行追索,而并非是分配被告1和被告3的房子。
综上,原告不具有任何取得房屋共有份额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23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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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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