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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30 08: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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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68
一审代理意见(商场买卖合同纠纷)

该文章《一审代理意见(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s://www.wenshu99.cn/article-268.html

尊敬的法官:

就______商场(以下简称“商场龙”)与AA合同纠纷一案,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没有证据显示该交易是在商场内完成的,商场并非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主体。
AA提交的证据销售单及收银单据上并无商场的盖章,也并没有该卫浴品牌的经营者、商场的承租者的签字,并不能说明该交易发生在商场内,商场也非交易一方,商场就AA一事与卫浴的负责人沟通仅仅是因为商场内有该卫浴这一品牌,但并不代表认可该交易发生在商场内。

二、即使该交易发生在商场内,商场作为商铺的出租方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商场租赁给商户的的租赁物是以商铺的形式出租的,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展销会、租赁柜台,“展销会”、“租赁柜台”的性质是临时性、短期性的出租,而在商场内均是独立的门面商铺,是一个独立、封闭的空间,经营者也都是独立企业和经营品牌,这与参加展销会、承租商场一个小柜台的购物场景有着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案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三、原告与“卫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本案商品为订制品,商场无法控制和监督,不应承担责任。
“卫浴”与原告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本案的商品是原告从“卫浴”定作的而非直接购买的,加工的场所也不是在商场内,商场对定制品的加工制作是无法控制的,亦没有义务对其加工定制的过程进行监督。

四、本案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也不能证明浴室柜台面起皮是质量问题导致的。
首先,“贝壳玉”仅仅是基于台面的样式所起的一个名称,而非指台面的材料为“贝壳玉”的,事实上并不存在“贝壳玉”这种玉石,因此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另外,原告所述浴室柜的台面存在起皮的现象,根据原告所述其购买商品的时间为2018年6月,发生起皮现象在2019年9月,在此期间并不能够排除因原告自身使用不当造成台面起皮的可能,因此台面起皮与质量问题之间并无直接关系,故商场不应承担全额退款的责任,更不应当承担欺诈的三倍赔偿。即使浴室柜的台面部分质量存在瑕疵,原告要求按照整个浴室柜的价格要求予以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五、庭审时,原告拒绝追加卫浴品牌经营者为被告,因此无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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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法官多次询问原告是否追加卫浴品牌经营者为被告,以便查清事实。案件有很多细节需要核实查清:包括是否与原告在商场内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真的存在质量问题?如有质量问题是原料本身问题还是原告使用不当?等等。但原告拒绝追加被告,因此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请法官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______商场
代理人: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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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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