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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30 08: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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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69
律师函(追索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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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并________先生

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其主张相关权益,现函告贵司如下事项:
2014年7月29日,委托人与贵司签订《一期高层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071)》(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相关业主也早已装修入住,但至本函发送之日贵司仍拖欠委托人800万元工程款,虽经多次沟通,仍拒绝支付。
贵司已构成违约。
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特函告贵司,请贵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主动与委托人联系支付工程款事宜。
如贵司接函后仍拒绝支付工程款,本所将依据委托人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外,与诉讼有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也将由贵司承担。望贵司慎重考虑,并妥善解决。
本《律师函》共两页,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特此函告。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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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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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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