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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4 18: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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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80
行政诉讼第三人陈述意见

该文章《行政诉讼第三人陈述意见》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s://www.wenshu99.cn/article-280.html

陈述意见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一、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的事故发生在2021年6月7日,而原告所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生效日期为2021年9月1日,生效于事故发生之后,故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事故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陈述意见人与王某某签订了《场地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了承租方应当责成装修承包商严格遵守合同附件三《装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故原告有义务对装修监督负责,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根据合同约定对装修事宜进行管理负责。另外,原告作为出租人并未与次承租人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过约定也存在过错,同时违背法律规定擅自与此承租人决定在自然通风井内安装醇基燃料设施,并在未审查刘某是否存在醇基燃料设施安装资质的情况下将刘某直接推荐给次承租人进行装修,在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方面存在过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46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109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二、本案中陈述意见人没有责任。
陈述意见人将商铺出租给王某某(原告的主要负责人),后原告又转租给次承租人,陈述意见人与王某某签订了《场地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合同通用条款以及《补充协议一》第七条约定承租方事先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建筑结构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本案中,原告及次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增设醇基燃料设施事宜未对陈述意见人报备,亦未经过陈述意见人同意,原告与次承租人在陈述意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装修,故陈述意见人对装修并增设醇基燃料设施事宜不知情,更无法预知可能会发生事故,不存在过失。
三、应急管理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与陈述意见人是否存在责任无关。
如上所述,在此次事故中,原告未与次承租人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擅自在自然通风井内增设醇基燃料设施,未审查刘某的资质,未尽到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义务,未对装修事宜向陈述意见人报备同意等行为,其应当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此次行政处罚是应急管理局单单针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只要原告存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合法合理,而与其他任何人包括陈述意见人是否存在过错无关。
综上所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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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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