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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4 18: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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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81
劳动仲裁答辩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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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答辩人(申请人)______,男,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就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劳动仲裁一案,被申请人现做如下答辩:
1、针对第一项诉请,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无需仲裁确认,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就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案外人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12月17日申请人与案外人解除了劳动关系,据悉案外人向申请人结清了全部工资报酬。
同时因申请人立案时已过一年期仲裁时效,因此本案全部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应予以全部驳回。
2、不同意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即使没有过仲裁时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深圳市社保基金已向申请人支付完毕,被申请人无需再另行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保基金已经足额核算并向申请人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申请人无需再额外支付。
即使按照申请人受伤前平均工资计算,也并非申请人主张的13063元每月,依据考勤申请人受伤前十二个月总计工作35.5天,总计发放工资2160(21年5月)+13275(21年6月)=15435元,因申请人工资系按日计薪,因此平均日薪为434.79元,计算月薪为434.79×21.75=9456.68元。
3、不同意原告第三项仲裁请求。即使没有过仲裁时效,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并非用人单位支付。
4、不同意第四项仲裁请求。针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使没有过仲裁时效,但并非申请人主张的金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保险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同时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778.4×8=62227.2元。
5、不同意第五项仲裁请求。同样即使没有过仲裁时效,针对停工留薪期工资,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了5个月的5400元。即使存在差额,也应按照受伤前平均月薪为434.79×21.75=9456.68元计算更为合理,差额仅为9456.68×4-5400×5=10826.72元。
此致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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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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