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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5 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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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83
辩护律师意见(涉嫌诈骗罪漏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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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并复制了本案证据材料,根据本案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审判机关参考。
一、关于《起诉书》中部分事实定性的意见
1、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帮助被害人张某提取公积金____万元,后称公司需要运作将____万元拿走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理由:陈某某确实帮助张某提取出公积金,至此张某委托陈某某的事项已经完成,而陈某某向张某提出用该笔公积金用于公司运作、走流程,张某有充分理由可以拒绝,但仍自愿交给陈某某使用,该事实应当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行为。
2、关于被害人李某向刘某某借款____万元事实,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理由:陈某某以周转为名让李某向刘某某借款,且借款行为得到李某认可,并以做印刷生意为名,与刘某某签订借款合同,李某对于自己的借款行为和责任是明知的,只是实际用款人是陈某某,在该起事实中,李某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陈某某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还款,也不应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事实应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间借贷,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3、关于认定___年___月___日陈某某以李某名义借款____万元的事实,不应认定为诈骗事实,理由:该笔款系陈某某直接向刘某某借款,虽以李某名义借款,但可以从银行交易流水中显示该笔款的实际借款人为陈某某,因此该起事实应当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二、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的从轻、减轻情节
本案系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___年___月___日因诈骗罪被判决后认定的漏罪事实,但需要说明的是,在陈某某因诈骗罪到案后,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涉嫌诈骗被害人张某、李某的事实,并且前后供述稳定,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从轻、减轻情节。
综上,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案件事实证据、量刑情节给予被告人陈某某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辩护人: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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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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