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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2 08: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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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88
从限售股被出借,看《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

该文章《从限售股被出借,看《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s://www.wenshu99.cn/article-288.html

      王永利律师

      一个坐牢的人,中途出来游山玩水,只要在刑期届满之前回去住几天就行了,这样的坐牢合法吗?

      近日,金帝股份上市首日战略投资者出借证券“融券做空自己”,引发市场担忧。9月19日,证监会经过核查表示,上述融券业务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未发现相关主体绕道减持、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限售股被融券,从媒体反馈来看,证监会的答复显然无法服众,也由此引发了上述质问,并广泛传播。

      近期股市低迷,在针对众多痛点采取措施之后,股市几无反应,众多股民发现转融通存在很大问题。

      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而引发广泛质疑的就是这些融出的股票里有一种叫限售股的股票。

      股民平时买卖的股票,是可以流动的,叫“流通股”。与之相对的就是所谓“限售股”,限售股需要经历一定的“雪藏期”,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

      对于限售股被融券,

      反对者认为:持股者把限售股借给别人,然后被人卖出,再低价买回来还给出借人,这部分股票实际上是参与了流通,已经至少卖、买一个回合了。
      支持者则认为:“总的来说,融券并不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并没有变更”

      二者貌似都有道理。

      对该问题,有法可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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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再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我们看这两条法律规定,用的措辞是“不得转让”,而不是“禁止交易”。因为转让是买卖的意思,一般认为不包括出借、出租等行为。

      让人钻了空子。

      要知道,金融业积聚了很多非常聪明的人,他们浸淫于行业多年,从学习力、领悟力、判断力、执行力上都异于常人,能发现问题所在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社会是快速发展的,而法律郁于即时的环境和立法者的认知水平等一系列因素,不可能时刻反映社会变化,因此总是相对滞后于现实,这是法治无法回避的代价。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发现问题时,最最紧要的就是修改法律,弥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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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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