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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8 09: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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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00
一审答辩状(商场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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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女,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答辩事项: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前三项诉讼请求不发表意见,不同意原告的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请求法庭驳回对答辩人的起诉。

理由如下:
首先,答辩人是将展位出租给的王某个人,而非______公司,答辩人与______公司之间并非租赁关系,并且答辩人出租给王某的租赁物,答辩人内部称为展位,实际是一个封闭的独立商铺,与临街出租房屋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如果与租客有经济纠纷,可以起诉租客,但起诉房东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其次,合同的交易双方是被答辩人和被告一,答辩人并不了解被答辩人与被告一的合同情况和交易情况,因为被答辩人与被告一未参与商场统一收银,对答辩人来说,这属于私单,答辩人无法监督,无法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交易过程,所以,答辩人没有义务提供售后服务。
最后,______公司仅仅是在答辩人商场内陈列家具样品,原告购买的被告一的产品并非购买的商场内陈列的产品,而是定制品,被告一自行联系加工厂进行加工制作,答辩人对产品的加工制作是无法控制的,亦没有义务对其加工定制的过程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公司有限公司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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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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