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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 0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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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48
辩护律师意见(电瓶车充电起火过失致人死亡—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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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受指派,为韩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并复制研究了本案证据材料,根据本案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以辩护下意见,供审判机关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韩某构成自首,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___年___月___日凌晨2点,案发后,韩某自己也被烧伤,自己无法报警的情况下委托他人报警,在事发大楼一楼等待110和120工作人员,并向随后处警赶到的警官、警官如实供述案件经过,直到第一辆救护车送走受伤更重的受害人后,韩某才在警官等人的安排下乘坐第二辆救护车,被送往医院。其间韩某一直处于警方的控制之下。
___年___月___日,办案警官警官在医院住院部对韩某进行询问,韩某如实供述案件经过。
___年___月___日,韩某在医院住院部被履行抓获程序,并接受警官的讯问(警官名字看不清),韩某如实供述案件经过。同日,韩某被指定监视居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1款:“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第2款:“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第3款:“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第5款:“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之规定,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韩某时,韩某已主动交代自己罪行。而其未能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是受伤势过重客观条件所限,其主观上不存在逃避侦查意图,且能如实供述,该行为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应认定韩某具有自首情节。
第三,事故系多因一果,案件是由犯罪嫌疑人引发的,但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比如物业、居委会监管不到位,消防设施未能有效发挥应有功能等等。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后,韩某前后供述稳定一致,态度良好、真诚认罪悔罪,应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恳请审判机关综合案件事实证据给予犯罪嫌疑人韩某公正处理。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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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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