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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8 08: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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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51
律师法律意见书(故意伤害案件—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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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公安局:
接受指派后联系办案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并询问了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现作为辩护人,建议侦查机关认定其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王某是未成年人,在校生,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我国《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系未成年人,案发时在学校读书,应当对其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王某主动到案,如实陈述案情,可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在案发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
三、王某真诚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送医救助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并取得了受害者及家人的谅解。
事情发生后,王某积极与同学们一起把受害人送到医院救助,并支付医疗后,积极努力化解矛盾,和其家长又积极与受害者及家人沟通,支付了赔偿金,并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谅解,出具了谅解书。请办案人员对此予以考虑。
四、王某无前科劣迹,日常表现很好,事发当日受害者先开口骂人,又先动手打人,过错在先。
王某日常表现很好,无前科劣迹。据王某陈述,当时当日,受害者脾气暴躁,和几个人都有轻微不愉快,后怀疑王某坐其衣服,开口骂人,在王某回骂后又先动手打人,由此看来,王某还击系激情犯罪,受害者有过错在先。请办案人员对此予以考虑。
综上,请侦查机关在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时,建议检察机关对王某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当加快办案进程,使得王某有可能早日回归校园。

援助律师:         
2023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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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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