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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4 09: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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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89
二审陈述意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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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答辩事项: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重新分配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一审原告仅为介绍工作关系错误,实际上二者之间系雇佣关系。
首先,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现场一同参与清洗工作,从而不能认定其雇主身份,但从现场视频及证人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来看,被上诉人只是打水、扶梯子,做了部分辅助工作,而清洗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登梯子擦洗玻璃,被上诉人并未参与主要的清洗工作,故不能因此认为其一同参与了清洗工作,否认其雇主身份。
其次,在派出所对被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中,派出所问:你如何给一审原告结账?被上诉人答:都是当天结账,有时现金,有时微信,没有固定工资。根据该笔录可以得知被上诉人支付给一审原告劳务报酬,二者存在雇佣关系。
二、被上诉人曾为一审原告支付了10来万元的医疗费,但庭审中被上诉人为了不承担责任,谎称其没有给一审原告支付过医疗费,实际上因为该10来万元的押金条在被上诉人手里,导致一审原告无法与医院结算,故在本案中只主张了一部分医疗费。
对于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被上诉人支付了10来万元,由于该部分费用的押金条在被上诉人手中,被上诉人为了撇清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干脆拒绝拿出押金条,谎称其没有为一审原告支付过医疗费,拒绝配合一审原告办理结算手续,所以才导致无法结算,也由此可知被上诉人曾主动为一审原告支付费用,认可其应当对一审原告承担责任。
三、一审法院认为陈述人应当就其垫付的2万元医药费另行提起诉讼明显不当。
如前所述,因为被上诉人拒绝拿出押金条,导致一审原告只主张了部分医疗费。而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原告在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尚未结算,且该部分费用也不在一审原告主张范围内,故不应对该2万元进行责任承担分配。
陈述人认为,无论一审原告在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有无结算都不能否认陈述人垫付了该2万元医疗费的事实,对该部分医疗费的返还与在医院是否完成结算无关,陈述人垫付的医疗费是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应当在本案中一并解决,若要求陈述人另行起诉,会造成浪费司法资源,徒增维权程序,于当事人和司法无益。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重新分配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并判令一审原告返回陈述人垫付的2万元医药费。
此致
___________
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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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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