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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4 14: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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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424
一审答辩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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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男,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

答辩事项: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原告先后起诉过答辩人4次,在原告起诉答辩人之前,答辩人根本就不知道原告这个人。涉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______,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他只做了涉诉工程部分建筑的部分装修工作。
项目的发包方为______,总包方为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是答辩人,______系项目实际施工人,据答辩人了解,原告是该项目实际施工人下面的一个施工队,一个农民工班组,涉诉项目是一个整体,原告只做了涉诉工程部分建筑的部分装修工作。
涉诉项目的谈判、投标、投资、组织施工、质量监控、竣工验收、结算都工作都是______完成的,原告没有参与上述任何工作,工程的前期费用、管理费用等各项费用都是______负责的,原告没有负担过一分钱。
二、答辩人和原告从来没有过挂靠关系,没有借用资质给原告,没有给原告安排过任何工作,没有向其支付过任何费用。在被诉之后才了解到原告只做了涉诉工程的部分建筑的部分装修工作。
原告起诉过答辩人三次:
第一次,案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状列明金额为______万元,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后撤诉;
第二次,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诉状列明金额为1万元,并特别说明这个1万元“该数额为暂定,具体数额待调证之后确定”。就是说原告作为原告,不知道到底谁欠他的钱?到底欠什么钱?到底欠多少钱?这些都需要调取证据才能知道。
第三次,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诉状列明金额索要劳务费______元,这个数字是第二次调取证据后才提出的,所提交的证据全部是申请法院调查令后从涉诉项目总包公司调取的。原告一审被驳回,上诉后再次被驳回。
原告在第三次起诉一审时称:“我们与______是挂靠关系,我也用______的资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我们直接参与的该工程。我是通过______个人借用的______的资质”。这不是事实,答辩人和原告从来没有过挂靠关系,没有借用资质给原告,没有对原告安排、验收过任何工作,也没有向其支付过任何费用。原告只做了涉诉工程部分建筑的部分装修工作,也是答辩人在被诉后才知道的。
原告在天津第三次起诉二审时称:“系______下面的一个施工队,与______之间系劳务关系,跟与______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自认与答辩人无关。
三、答辩人已经和总包公司、以及实际施工人结清全部工程款。
对于涉诉项目,______工程有限公司与答辩人确认的项目结算金额为______元,答辩人已经收到全部款项。答辩人在收到该款项并扣除1.5%手续费后,已将______元全部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______。因此,答辩人不欠付任何人的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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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2020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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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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