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有限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s://www.wenshu99.cn/article-665.html
王永利律师
题记:
近日一案,庭前与法官就案件法律适用意见相左,前去沟通的H律师被批…………,法官持如下观点:合伙企业合伙人仅限自然人,有限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人。对此议题,笔者早在新《公司法》颁布之时已有撰文新《公司法》解读014: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新《公司法》扫清了障碍 || 王永利律师,认为新法已经扫清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制度障碍。鉴于实务认知尚存分歧,且笔者对该问题的认识有所加深,特撰写本文予以辨析。
在新《公司法》修订实施以前,公司能否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在法学理论与商事实务中一直存有较大争议。旧的法律条文之间看似存在冲突,不同地区的登记机关观点并不统一。随着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原有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得以消除,厘清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边界。
⬛ 厘清责任边界:股东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人无限责任
想要读懂这一问题,首先要分清两组极易混淆的法律概念: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作为法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自身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发生债务时,原则上不会波及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有限责任也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基石。但公司本身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开展经营、对外投资,需要以自己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这就是法人层面的无限责任。
当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是公司这个法人本身,并不直接穿透到公司背后的股东。最坏的法律后果,是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因债务耗尽资产走向破产,而公司股东最多损失自己投入该公司的出资,并不需要直接为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简言之,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的是股东个人;公司以全部自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是法人固有的义务,公司出任普通合伙人,只是把这份法人责任延伸到合伙投资场景,并未突破法人制度的底层逻辑。
⬛ 旧法困局:《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条文抵牾
在旧法时代,旧《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条文曾经出现过抵牾。2018版《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三条同时列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两条法律并行之下,实务界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否定观点认为,旧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必然背负无限连带责任,故而所有公司都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肯定观点则提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只限制了特定几类主体,并未禁止普通商事公司,该规定恰好属于旧公司法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有限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两种观点相持多年,没有统一的解释,部分市场监管部门允许登记,部分地区直接不予办理,给商业实践带来了不确定性。
⬛ 新法修订:消除法律冲突,完成法律逻辑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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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了转投资条款的表述,彻底理顺两部法律之间的逻辑。新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调整为: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旧法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新法转变为“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也就是说,公司对外投资承担连带责任不再被原则性禁止,只有其他法律明文禁止的主体,才不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而《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就是对应的禁止性规范,仅约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此以外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不在禁止范围之内,两部法律就此实现体系自洽。
⬛ 法理内核: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商事自治精神
从法理层面来看,这也是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的体现。商事法律尊重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是否选择担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本质上属于公司的商业判断,交由公司按照章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即可。立法只设置必要的底线约束:出于守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上市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公益资产的考量,专门限制五类特殊主体;对于普通民营公司,法律不再做额外的前置限制,风险交由公司自行评估,交易相对方自主判断合作主体的资信水平。当然,允许不等于鼓励,一旦合伙企业发生大额债务,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要以全部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面临破产,公司作出投资决策时,应当充分研判风险,兼顾本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商事实践: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早已大量存在
即便在法律争议悬而未决的旧法时期,商事实践中早已大量出现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案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最为典型。大量合伙制私募基金,会专门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这家公司充当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架构的商业逻辑十分清晰:由有限公司作为中间载体承担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即便合伙企业出现债务危机,风险主要集中在这家平台公司,以此隔离实际控制人和上层股东的风险。市场不少知名的投资平台,包括蚂蚁集团早期的部分股权合伙架构,都采用过这一模式。过去这类架构始终面临效力上的顾虑,担心不被司法认可。
新公司法落地之后,该商业模式拥有了明确的法律支撑,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从过去实务中的变通做法,正式成为法律认可的商事选择。
因此,笔者认为,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后,除法律明确列举的禁止主体之外,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具备担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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