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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0-23 17: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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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671
婚内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婚罪吗?——重婚罪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由来与司法实务认定

该文章《婚内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婚罪吗?——重婚罪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由来与司法实务认定》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s://www.wenshu99.cn/article-671.html

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会把婚内出轨、婚外同居和重婚罪混为一谈。并非只要婚内和第三者共同居住就会触犯刑法,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核心要件。

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制度来源

我国《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作出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该法条可以发现,刑法条文本身并没有“同居”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述,法条只提及“结婚”。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民事法律层面不再承认此后新形成的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民事上就不认定为合法夫妻。

但实践中出现了规避法律的现象:部分已有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不办理结婚登记,却和婚外异性对外以夫妻身份长期共同生活。为打击这类损害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出台批复明确: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该批复在2013年被正式废止,但批复失效,并不代表刑法不再评价事实重婚。该批复是适配旧条例的专项答复,刑法保护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并未改变。时至今日,司法实践依旧沿用该裁判思路,将刑法当中的“结婚”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婚;二是没有办理登记,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普遍认为二人属于夫妻的事实婚。

需要特别区分,单纯私下同居、包养,对外不宣称夫妻身份,不属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般不构成重婚罪。

简言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非刑法原文,源自早期司法解释,批复废止后,作为裁判规则继续适用于刑事案件。

二、重婚罪的行为类型与司法裁判口径

重婚罪侵害的法益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结合司法判例,重婚行为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两个法律婚的重婚,即在原有婚姻存续期间,再次和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类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已经存在合法登记婚姻,未解除婚姻关系,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这也是现实中最常见的事实重婚情形;

第三类针对无配偶一方,本人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对方存在合法婚姻,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样可以构成重婚罪。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前一段婚姻是合法登记婚姻,才有可能成立事实重婚;如果前后两段关系都只是未登记的同居,通常不会认定为重婚罪。

从近年七份刑事裁判文书摘录,可以直观看到法院统一裁判表述:

1.(2024)川1525刑初62号: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有配偶、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2.(2024)渝0116刑初224号:被告人陈某秀违反国家婚姻管理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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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4)豫1381刑初834号:被告人房某沙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4.(2023)沪0104刑初809号:被告人沈某1有配偶与被告人冯某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被告人冯某2亦明知被告人沈某1有配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养一子一女,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控诉的重婚罪名成立。

5.(2024)豫0726刑初112号:被告人武某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6.(2024)云0922刑初100号:被告人张某梅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李某钢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

7.(2024)豫1328刑初XXX号: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温某某明知对方存在合法婚姻,二人离家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二人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能仅凭共同居住或者生育子女,需要结合多项客观证据综合判定。常见参考情形包括对外以丈夫、妻子相称,向亲友、邻里公开二人夫妻身份;举办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购置房产、申报相关信息;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经济混同,共同抚养子女;周边普通群众普遍认为二人是夫妻。反过来,如果只是私下同居生子,对外刻意隐瞒双方关系,以朋友、情人相称,则不能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民事“与他人同居”和刑事重婚罪的界限

很多人容易混淆婚外同居与重婚,二者分属民事、刑事两个不同法律评价体系,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民法典》第1042条、1079条、1091条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民法典中的“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以清晰划分三种情形的法律后果:


第一种,有配偶者再次登记结婚,或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重婚罪,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同时属于离婚当中的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第二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但从不对外宣称夫妻,属于民事婚姻过错,不构成刑事犯罪,是法定的离婚理由,无过错方有权索要离婚损害赔偿,但不能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第三种,偶发的出轨、短暂约会,不存在稳定共同居住,更多属于道德层面的过错,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一般无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四、唯一评判标准: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内和婚外异性共同生活,是否构成重婚罪,唯一核心判断标准就是: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果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处,就进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涉嫌重婚罪,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如果仅仅是稳定同居,但始终隐瞒夫妻身份,就只属于民事层面的婚姻过错,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民事权利,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提醒的是,事实重婚的刑事自诉案件取证难度较高,当事人需要收集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共同购置资产凭证、子女相关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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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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