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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8 21: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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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680
公司欠款、起诉股东专题(十二)| 不支持人格否认的5种情形及7个抗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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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来律师

“公司欠款,起诉股东”——这是债权人在催收受阻时最容易产生的直觉。但从类案来看,法院对刺破公司面纱的态度始终坚持慎用原则。梳理那些被驳回的判决,比研究成功案例更能看清这条线路的攻防要点。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2023年修订并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该款变成了第23条第一款,但内容未作调整,其核心要件为:
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行为、目的在于逃避债务、后果上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处于新旧公司法之间的《九民纪要》第10条明确判断标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且”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
此外,《九民纪要》在“关于公司人格否认”概述部分还强调: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法人资格,而是个案中的例外突破口。
前述这三句话,构成了绝大多数驳回判决的逻辑起点。
类案中法院说”不”,主要有五种情形:
一,只有资金往来、代付、临时拆借,未达”无法区分”的程度。福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股东用微信代公司支付了货款,债权人据此主张混同。法院认为,代付行为至多证明股东替公司出过钱,不足以证明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财产未作区分。另一则案例中,债权人仅以双方账户存在资金往来为由主张混同,同样未获支持。资金往来是商事常态,”有往来”与”资金混同”之间隔着一整套账务证据。
二,人员交叉任职、场所共用,但财务独立。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在相关案件评析中明确指出,债权人主张的”人员混同”依据不足。这一点可与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诉川交工贸案)作反向对照:该案之所以认定混同,是因为人员、业务、财务”三位一体”高度重合,共同账户、用款凭一人签字、债权债务与返利混算,最终导致财产无法区分。缺少财务混同这一环,人员与场所的重合通常只被视为管理集约,而非人格丧失。
三,持股、控制、关联关系本身不构成混同。母子公司之间统一人事任免、统一战略、统一审批,是集团管控的常规形态,公司法并未因此否定子公司人格。法院会要求债权人进一步举证证明”控制被用于逃避特定债务”,而非仅证明存在控制。
四,过度支配与控制须有具体的输送、抽离行为。《九民纪要》第11条列举的情形——母子公司间利益输送、收益归一方损失归另一方、抽走资金另设同目的公司、解散后以原场所设备人马另设公司,都是可指认的具体动作。反之,集团内的资金归集、统一授信、集中采购,如定价有依据、账务有记载、损失有承担,通常不被认定为”沦为工具或躯壳”。
五,路径错位驳回。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门槛极高,需结合经营风险、行业惯例与持续时间综合判断;而抽逃出资、瑕疵出资、清算义务人责任,各有其独立规范。债权人为追求”连带”,把本应走出资责任、清算责任路径的主张包装成人格否认,法院多会指明正确请求权基础而不予支持。一人公司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股东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独立账套、独立银行账户,往往足以完成反证,检例第77号即体现了严格适用股东有限责任、保护投资者个人财产的取向。
与此相对应,针对债权人主张股东刺破面纱连带偿债,被告应作如下抗辩:
1.程序抗辩: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适用法定严格情形,不符合追加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另行提起诉讼,不得在执行阶段直接通过追加程序主张人格否认。
2.责任主体与范围抗辩:法人人格否认具有相对性,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另未参与、未实施滥用行为的其他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不应被追责。
3.要件抗辩:重点主张不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行为、无逃避债务主观目的、未造成债权人严重损害,将争议焦点转移至人格否认法定要件是否成立。
4.财务独立抗辩:提交逐年审计报告、独立银行账户及印鉴、独立账册;留存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内部审批文件、资金拆借协议及付息凭证,证明财产相互独立、流转具备合理依据。
5.人员、经营场所重合的合理化抗辩:针对人员交叉、地址共用,提交集团任命文件、职权划分说明、各主体独立决策纪要、独立对外合同等,证明仅为集团管理安排,不丧失独立意志。
6.因果关系抗辩:区分经营风险与股东滥用行为,主张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系公司经营失败导致,并非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转移资产造成,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7.举证责任抗辩:恪守举证规则,债权人负有提交人格混同初步证据的义务,不得仅以信息不对称为由,直接将全部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承担。
刺破面纱、人格否认从来不是债权的第二顺位担保,而是一次需要精确举证的例外适用。对债权人而言,难点在于把”感觉像是”翻译成”财产无法区分”;对股东而言,防线的价值不在事后辩解,而在日常留痕——账册分开、人员授权、交易留档。线画在哪里,最终由证据决定。
王永利律师,1382193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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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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