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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5 11: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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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80
案例说法 兄弟合伙开公司引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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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

 

案例

兄弟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商贸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约定哥哥出资15万元、占股75%,弟弟出资5万元,占股25%,哥哥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公司,后因兄弟俩经营理念不一致,引发矛盾,弟弟认为哥哥这些年一直经营公司,自己对公司的情况毫不知情,便要求查账,被拒后便于2015年3月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哥哥代表公司辩称,根据章程规定,弟弟必须实缴出资5万元,但至起诉时他也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所以不能享有知情权。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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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行使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重要途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参与重大决策的前提是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决策权,以维护股东权益,而其是否出资不影响行使股东知情权,故对弟弟的诉请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未出资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公司法》也没有禁止性规定,而实际上,股东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与股东身份的取得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以实际出资为前提,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可以行使知情权,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公司可依法要求其补足出资,由此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应以此为理由否定股东正当行使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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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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