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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12: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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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17
关于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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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高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义,仅就量刑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小。
经过庭审及被告人的当庭陈述,王某当晚6点左右与家人吃饭时喝了些啤酒,因为与家人发生了矛盾,就下楼到车里冷静一下,到晚上11时左右出于缓解情绪开车出去,在其开车过程中一直都规范行使,没有发生任何闯红灯等违规行为,且在看到交警时主动将车停到路边,配合执法。本案中王某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酒后飙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事后王某也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感到懊悔并深感自责。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
二、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显示,犯罪嫌疑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4.9mg/100ml,酒精含量不高,且未造成交通事故及其他损害后果。且张某驾驶的属于非营运性车辆,之前亦无交通违法行为及其他前科劣迹,且其是在晚上11点之后驾驶机动车出门,该时段路上车辆行人较少,在看到执勤交警时,主动停车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交警,无任何抗拒检查及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人的危险驾驶情节比较轻微,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希望贵院在量刑能够予以考虑,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王某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态度端正,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供述毫无隐瞒,系坦白。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无前科劣迹,这次酒后驾车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肯请贵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请贵院酌定从轻处罚。
1、犯罪嫌疑人王某正当职业,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常年在外打工,尚有一岁孩子需要照顾,因醉驾导致其家庭破裂,已经受到了极大的惩罚,早就后悔不已。
2、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的情况来说,张希真诚的悔罪,在取保候审时已经让被告切实体会到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宽厚,全社会对醉驾行为的高度关注,已经让王某深感自责和内疚,望贵院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对王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王某醉酒驾驶事实清楚,醉酒驾驶实属不该,但其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对醉酒驾驶行为十分后悔。请求贵院对被告人作出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天津市xx人民法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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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赵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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