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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12: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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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318
关于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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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沈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沈存昕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并复制了本案证据材料,根据本案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望法院定罪量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天津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沈某适用缓刑。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1、被告人沈某存在自首情节。20xx年x月xx日天津市公安局xxx分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xx日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2、被告人沈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2020年4月17日沈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将诈骗金额14000元退还给了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3、被告人沈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之前一直遵纪守法,从未有过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
4、被告人沈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14000元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据天津市xx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故其刑期符合宣告缓刑的要求。被告人沈某本性纯良、常年与人为善,到案后悔罪表现良好,没有再犯可能性,社会危险性小,宣告缓刑后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被告人沈某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被告人沈某学历较低、踏入社会时间较短、社会阅历较少,法律意识不强,是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事后,被告人沈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认真反思悔过了自身的行为,也曾多次向办案人员及辩护人表达其认真悔罪的态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沈某的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宣告缓刑。恳请法庭结合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悔罪的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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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赵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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