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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4 13: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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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621
2025新规:同居析产裁判规则

该文章《2025新规:同居析产裁判规则》来源于九九法律文书网,网址:https://www.wenshu99.cn/article-621.html

随着社会观念变化,同居关系日益普遍,但分手时的财产纠纷往往比离婚更复杂,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实施,其中第4条规定便是细化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处理规则”。

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对“同居”进行定义。根据《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同居”的条款,我们对“同居”情况进行如下分类(2001年12月24日之后,已经取缔了“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等说法,取而代之,均表述为“同居关系”,以下分类说法仅为表述方便):

1.“非法”同居:《民法典》第1079条、1091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条:指的是一方违背忠实义务与婚外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行为。

2.基于“婚姻关系”的同居:即《民法典》第1054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2条,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产生的同居关系。

3.“合法”同居: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4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

 

新规下的同居析产规则针对的是第3类“合法”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具体规则如下

1、尊重双方意思自治有约定按约定同居双方有约定的或者可以协商的,则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同居财产。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分别所有制为原则。区别婚姻关系的共同所有制,在双方对同居财产无约定时同居关系以分别所有制为原则,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原则。即“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3、如果存在混同或者共同出资购置的情况,则需要以出资比例为基础同时参考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正式文本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家务补偿的规定,也就是说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的补偿不适用于同居关系中,这也是有意在表示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应当区别于婚姻关系。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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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5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22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4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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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赵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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